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检测机构技术比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6-05-12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晋建质函〔2026〕2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检测机构技术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比对项目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

(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氧指数)。

二、参加单位

截至2026年5月13日,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节能检测专项资质或已通过专家现场评审的检测机构均应参加。具体技术比对的项目根据取得的检测参数确定。

同一家检测机构有多处检测场所具备本次技术比对相关检测参数的,所涉及的检测场所均应参加。

三、工作安排

(一)机构报名。2026年5月21日前符合参加条件的检测机构填写报名回执(附件1),盖章扫描后报送属地市级住建部门,各市住建局和综改区建管部将检测机构报名情况汇总后,于5月26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二)样品领取。本次技术比对试验样品统一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发放。参加技术比对的检测机构需前往样品发放指定地址,于2026年5月28日至6月5日领取样品,也可在规定时间沟通样品发放单位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并在快递员现场见证下打开快递包装箱,检查包装完好性及标识完整性。样品确认无误后应填写《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附件2),发现样品有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发放单位。

(三)样品试验。2026年6月5日至6月15日,各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相应检测试验,并对试验过程全程进行视频录制,保存影像资料。具体实施检测试验时,应使用技术比对检测场所的固定检测设备,由取得相应专项上岗证书的2名在编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检测任务。

(四)报送资料。2026年6月15日前,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试验后填写《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检测结果报告单》(附件3),并将技术比对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送至项目承担单位,也可在规定时间沟通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报送材料包括结果报告单(盖章)、原始记录、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和社保证明、操作过程视频(U盘或光盘)。

(五)初测汇总。收到各检测机构的技术比对试验资料后,我厅组织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技术比对初测结论,结论分为满意、不满意(或可疑)两类,并向属地住建部门和检测机构公布结论。

(六)再次比对。对于技术比对初测结论为不满意(或可疑)的机构,可在规定时限内再次申请技术比对,未申请的或者再次技术比对结果仍不满意的,最终结果为不满意。

(七)公开通报。最终技术比对结果在省住建厅网站向社会公开通报。

(八)限期整改。对于本次技术比对结果为不满意(或可疑)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经属地住建部门确认,整改结果报送省住建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当向我厅申请该专项资质的重新核定。整改期间出具的相关参数检测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检测机构技术比对作业指导书》(领取样品时同步发放)等要求,开展技术比对活动,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及结果的可比性,并全程录制检测试验视频影像,及时上报检测结果,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和超时未报送的,技术比对结果认定为不满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自辖区和在本辖区有参与场所的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技术比对活动严格按程序、规定时间完成。督促技术比对初测结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及时申请参加再次技术比对。对无故不参加本次技术比对及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试验的检测机构,技术比对结果一律按不满意通报。

(三)同一检测机构有多处场所参加验证的,其样品领取和检测试验分别进行,技术比对结果也将分别公布。

五、技术比对费用

本次技术比对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实施,参加的检测机构无需承担相应费用。样品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或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领报送的,邮寄产生的费用由检测机构承担;申请再次技术比对的,再次检测产生的样品费用由检测机构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赵子珏 0351-3580074

              

电子邮箱:sxzlaqc@163.com(省住建厅邮箱)

             skydzzx2026@163.com(项目承担单位邮箱)

附件:1.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报名回执.docx

        2.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docx

        3.检测机构技术比对检测结果报告单.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2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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