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2〕92号)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292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410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20124

 

 

目录

1总则 (6

2选址与规划(7

3 建筑设计与标准(11

4结构设计(13

5建筑节能、装修、屋面防水与设备设施(16

6 施工与验收(21

7 参建各方职责(23

附录A 名词解释(27

附录B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办法(29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和我省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适用于本技术导则。

1.0.3 本技术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支持,限定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财政预算,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竞赛等方式优选规划、户型的设计方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设计,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方便生活和工作,体现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满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健康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地方适宜、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0.8 超限、超规范的保障性住房在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出图前,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0.9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筑安全、抗震、消防、节能和环保等建设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

2  选址与规划

2.1  一般规定

2.1.1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1.2保障性住房规划,要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2.1.3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为主,原则上不建低层住宅。在城市用地紧张的条件下,在设区的市优选中高层与高层住宅,远离城市中心的新城和郊区及县级城市,可以考虑多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

2.1.4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合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植被、河流水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2.1.5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抗震、防灾、交通组织、庭院绿化、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2.1.6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形式多样。

2.1.7保障性住房可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搭配建设,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2  选址条件

2.2.1 应选择地质条件良好、环境适宜的区域。

2.2.2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考虑居民的生活和就业需求。

2.2.3宜临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地方,方便居民的出行要求。

2.2.4 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并同期投入使用的区域。

 

2.3  环境规划和基础设施。

2.3.1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合理确定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以保证良好的居住环境。

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多层不超过28%、中高层不超过25%、高层不超过20%

2 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建设不宜低于25%

2.3.2 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通风和噪声控制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

1 住宅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冬季日照、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充分利用夏季自然通风,住宅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当地最佳朝向。

2 住宅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大城市2小时、中小城市3小时的最低日照要求,专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要求。

2.3.3 小区内规划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应安排总套数5% 的老年住宅和无障碍住宅。

2.3.4 保障性住房绿化应采用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

2.3.5 小区内应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其中垃圾转运站宜设冲洗和排水设施。有条件地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2.3.6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并考虑安全防护要求。

2.3.7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采用渗透设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2.4  道路与交通。

2.4.1 合理安排出入口,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和车辆停放。综合考虑人行步道的布置,方便出行与室外活动,创造方便、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2.4.2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满足消防、防灾救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2.4.3 小区内道路台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2.4.4 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廉租房可不设置固定机动车停车位,只设置公共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应按照不高于0.1/户的标准设置。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可与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

2 位于公共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按0.1/户标准设置;位于其他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0.2/户标准设置;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可预留一定的停车用地。

2.4.5 小区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便利。

3  建筑设计与标准

 3.0.1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合理分区,空间规整,功能齐全,复合利用套内空间,尽量减少套内交通面积,实现套型紧凑化。

3.0.2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应与当地保障对象家庭结构、人口等要素相匹配,并适时调整。应按居住人口等因素和基本居住需求配置功能空间。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类)应配置卧室、厨房和卫生间。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宿舍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

3.0.3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表3.0.3选取。

3.0.3   

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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