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4-12-15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晋建房字[2014]27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便利和规范紧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以下紧急情况,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严重渗漏,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检测机构确认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确定为必须经过更新、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才能修复的;

(三)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检测机构确认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等其他紧急情况,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分摊,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应急使用: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人提出使用申请前,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或者维修单位、施工企业划转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

(四)应急维修由申请人组织实施。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或者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双方协商决定。

(五)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或者代修人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施工企业、检测机构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由工程造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费用计入当次应急维修成本。

(六)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等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维修工程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等资料申请拨付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

五、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六、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业务操作程序和相关表格;并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业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5日

     (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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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