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建房字〔2008〕320号)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关于转发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8320

 

各市人民政府: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住房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改善农民工居住问题提出了“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具体要求,建设部等部委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将其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和发展民生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按照《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尽快摸清当地农民工的底数,制定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或发展规划,力争“十一五”末,解决本地农民工住房问题。

二、积极探索研究,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一)用工单位要负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重要职责

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提供无偿居住、廉价租赁居住场所为主,给予农民工住房租金补贴为辅的方式,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用工单位要通过集中建设,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渠道筹集房源,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的具体方式,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住房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其通过自行租赁、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

各市人民政府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供其租住,对建设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相关税收、费用给予一定减免,或者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存量住房、职工宿舍较多的企业腾空一部分房屋给农民工租住。鼓励城乡结合部的村民利用自有房屋向农民工出租。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住房建设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依据当地农民工数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农民工住房的建设规模及分布。要通过政策引导,在建立集体宿舍保障农民工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上,适量开发建设适合农民工家庭居住的小面积住房,向农民工家庭出售,改变目前农民工住房只租不售的现象,满足农民工家庭向城市永久居民转变、并完全融入城市的要求。逐步把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让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住房权利。

 三、规范农民工住房的建设标准,保障基本居住条件

(一)农民工住房要坚持就近工作场所选址,兼顾农民工与外界联系和沟通、居住环境改善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商业、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的区域进行建设。要避免大规模成片建设,防止贫民窟等城市社会病的出现。

(二)农民工宿舍应以35人一套的集体宿舍为主,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20千方米左右,并配有共用的卫生间和淋浴房。

(三)可适量建设一定比例的成套住房,解决农民工家庭的住房需求。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560平方米,每套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四)农民工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择节能环保材料,其建筑布局、朝向、间距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要求。

四、加强监督指导,推进农民工住房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民工住房建设实施细则,明确对农民工住房的规划选址、功能布局、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等规定,在选址、供地、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支持政策,指导推进本地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工作,同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做好此项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尽职尽责,积极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对于建设和分配中的违法现象,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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