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建保字〔2010〕150号)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保字〔201015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使用和市场交易等行为,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一)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各市要根据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并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结合,与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平方米 左右。各级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查,对户型结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工程招标制度,严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要实施旁站式监理, 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制度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无房户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两审核、两公示、一公布”供应程序,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对出售、出借、出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收回其所购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否则,各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各市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尽快完善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细化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退出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并修改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信息。要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时间,销售价格以及申购人的信息资料定期公示,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要将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纳入房地产或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信息资料,并与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大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和违规使用住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隐瞒住房和收入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已购买住房的立即退回其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经办者的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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