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房字〔2025〕11号
各市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能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城市(乡)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管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省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月10日
(主动公开)
省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指导各市有效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矛盾纠纷,解决民生服务难题,决定建立省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总体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物业管理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加强全省物业行业监管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物业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各市落实主体责任,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及时受理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物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联席会议组成
省级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高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消防救援总队组成。召集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高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消防救援总队组成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机制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办公室联席会议及时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同志兼任。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物业行业监管,指导各市加强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市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各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违反有关治安、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指导各市对物业服务等级达标情况进行核查整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委组织部。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
(三)省委社会工作部。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推动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业委会、物管会成员。
(四)省高院。指导各市法院做好物业管理纠纷司法协助工作,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统一裁判尺度等途径推动物业纠纷快调快处。
(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市依据住建(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牵头制定并完善政府定价范围内物业服务相应等级标准收费政策,并对现行收费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协助住建部门做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气、热费用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省消防救援总队。指导各市督促承担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的机构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以及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依规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省自然资源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指导各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划分,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法依规办理;依法依规依职,对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进行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市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或告知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转办物业领域投诉举报;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向诉求人和12345热线反馈办理情况;负责对已办结的诉求事项进行满意度回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能源局。负责指导供电企业依法依规查处直供电小区内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协调供电企业保障直供电小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配套建设和报装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四、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对物业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进行研判,沟通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难点堵点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加强部门之间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将本部门本领域关于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落实、创新举措、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详见附件),做好相关工作。
(四)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对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制定解决方案,按照确定的方案、时限要求推进工作,并按月反馈进展情况,直至销号清零。
(五)工作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好的经验做法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物业管理行业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制度,持续压实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物业企业各方责任,推动解决物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解决民生服务难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在推进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重点从帮助解决物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办理民生实事、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宣传政策作用和效果,形成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版权所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技术支持:山西省建设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邮编:030013备案序号: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702070059号 网站标识码:14000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