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第286号)

发表日期: 2015-12-22 来源: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842号)和《转发〈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城函〔2015〕1048号)要求,我厅于11月16日至27日对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除古交市外,各市均能制定检查方案,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时限要求,对设施建设维护和工作机制等展开全面自查,找出薄弱环节,科学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并认真填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古交市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提出严厉批评。

  (二)排水防涝工作开展情况

  各市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一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均制定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在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并组建了专门的防汛队伍,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战演练。二是不断加大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各市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加快雨水管网建设和合流制管网改造,扩大设施覆盖范围,提高设施建设标准。“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新建雨水管网1300公里,改造合流制管网1000公里。三是不断强化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各市除加强对泵站、管网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外,在汛前均集中开展汛前检查工作。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清淤疏通,对往年易涝点进行逐一清除,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增加设施设备,补充防汛物资,确保城市安全度汛。2015年汛期,全省城市未发生持续大范围内涝。

二、存在的问题

  我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督查发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欠账较多。我省目前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水平及建设标准较低,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较全国平均水平低3.5公里/平方公里,50%以上的现有排水管道重现期低于2年,合流制管道占排水管道比重较全国平均水平高28个百分点。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排水设施数据库不够全面详实,未建成防汛调度平台或功能不齐全,物资和设施维护资金紧张等。三是规划编制进展缓慢。国务院要求各市于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但我省总体进度严重滞后,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批评。截至目前,仅有太原、忻州、阳泉,晋城、临汾、孝义、侯马、霍州、永济等9市编制完成并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其它13个城市均未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整改

  古交市要立即按照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自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明确整改完成时限,抓紧落实整改。同时,按要求填写考评表,撰写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书面报送我厅。太原市要督促指导古交市做好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一并书面报送我厅。其他各市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从2016年起,凡发生严重内涝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当地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整改后仍发生严重内涝的城市,将不受理其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人居环境奖等,对已获得相应称号的,将撤销其称号;对列入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的,将取消其资格。

  (二)加快设施建设

  各市要按照修订后的暴雨强度公式,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设施建设标准。要加快雨水管网建设和合流制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增设雨水泵站和雨水调蓄设施,并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提高雨水就地消纳量和利用量。到2020年,各设市城市50%以上的合流制管网要完成雨污分流改造,20%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要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三)提高管理水平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暴雨预警、风险评估及信息共享机制,并形成多部门会商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内涝防治应对能力。要建立排水防涝设施普查与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太原市和有条件的城市要于2020年建成具备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指挥调度等功能的数字化管控平台,不断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内涝防治的技术支撑,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

  (四)加快规划编制

  未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的城市,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城〔2013〕98号),加快组织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汾阳市、介休市、高平市要于12月31日前,将政府批复文件报送我厅,吕梁市、长治市、运城市、古交市、原平市、潞城市、河津市要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

 

  

  附件:附件.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2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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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