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通知(第203号)

发表日期: 2015-12-16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环保局、规划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排查工作

  各设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立即组织对本地黑臭水体现状进行排查,并做到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公众意愿。要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对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全面排查,筛选出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逐一建档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水体,要以调查问卷、手机二维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从而最终确定需要整治的黑臭水体名单。各地排查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

二、合理确定整治计划

  各设市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规定的整治达标期限,坚持优先解决群众反应强烈和重度黑臭水体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包括黑臭水体名称、牵头部门、责任人、达标期限等),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各设市城市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公众参与平台,构建长效监督机制,使公众能够全程参与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工程实施、效果评估以及今后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各设市城市要于11月20日前确定本地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11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及排查工作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包括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公众调查情况、整治计划公布情况、整治方案编制情况等)。

三、科学编制整治方案

  各设市城市要结合排查工作,判定黑臭水体级别,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清单。要对水体污染源及环境条件等进行调查,并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和安全性”原则,选择相应的技术手段,科学编制本地黑臭水体总体整治方案及每一水体的具体整治方案。可依托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整治方案制订、工程实施、监测机构选择、整治效果预估等工作,提高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设市城市要于12月25日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12月底前,将黑臭水体清单、整治方案(电子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查工作

  各设市城市要认清城市水环境现状以及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充分认识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三严三实”的作风,认真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设区城市要加强对所辖城市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保证水体排查、计划制定、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达到工作要求,并按时间节点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排查和方案编制工作,以及排查不彻底、公开程度不符合要求的,将约谈有关责任人,并通过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向社会曝光。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黎俊伟 高晓乾

      电话:0351—3581029(兼传真),3071118

      邮箱:chengjianchuhcst@163.com

      省环境保护厅  高  强

      电话:0351—6371065—804

      邮箱:79904724@qq.com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3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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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