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第86号)

发表日期: 2015-12-16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划管理局:

  为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设施排查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要求,立即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要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我省《二次供水系统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排查,并对设施供水卫生情况和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各地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填写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7月5日前由设区城市有关部门统一汇总后,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造册,抓紧完成整改。对不需要进行设施改造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限期完成;对需要进行设施改造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逐一研究确定技术方案,加快进行改造。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合理确定改造费用的分担机制,优先对“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小区进行改造,并力争用3到5年时间完成对所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同时,各地要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管理单位或业主将既有和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对于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业主要明确各自运行维护管理边界和权利义务,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建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库,建立设施改造和日常运行维护台账,督促管理单位或业主对设施进行改造、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日常维护和运行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本地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调价机制,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并加强收费监管;公安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单位或业主严格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水质检测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要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各设区城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15年底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黎俊伟

      电话:0351—3581029

      邮箱:chengjianchusz@163.com

      省公安厅 李英俊

      电话:0351-3659735

      邮箱:2802532576@qq.com

      省卫生计生委 赵增立

      电话:0351-7596066

      邮箱:sxwstd675@163.com

 


  附件:1.《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2.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7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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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