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5-02-17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晋建房函〔2025〕9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规范,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5〕1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山西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参加本次信用评价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网址为https://www.sxsszfc.com.cn:9443/tkpspe/login)进行网上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登录“山西数字房产”平台政务端(网址为https://www.sxsszfc.com.cn:9443/tkpeps/login),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开展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等考核评价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信息报送(2025年2月28日前):各参评企业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将相关信息和印证材料整理录入“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填写信用评价申请表,完成录入工作后通过系统提交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县级核实(2025年3月5日前):县级主管部门收到参评企业提交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参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主管部门要征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对该企业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的意见。对于提交资料不全的参评企业,县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市级初评(2025年3月15日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主管部门核实后的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提出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统一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级评价(2025年3月31日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初评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初评结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出具评定结果。

(五)组织公示(2025年4月15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初评结论进行公示。如存在异议向评定部门提出,并重新评定等级,最终评定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公布结果(2025年4月30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厅门户网站等平台统一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三、注意事项

(一)各市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所辖县级主管部门,抓紧安排部署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按照要求准备印证资料,确保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参评工作零遗漏、全覆盖。同时,要督促辖区内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对应的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或提交资料。参评企业须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按照《评价办法》规定应参评但逾期未报送资料的企业,视为未按规定参加本次信用评价,并将结果移送有关管理部门。

(二)各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山西”等平台和本地区相关主管部门公示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各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信用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验,对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房地产企业,按照《评价办法》有关规定,信用评价结果将按D级处理;对审核把关不严、未按照《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7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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