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51号)

发表日期: 2024-03-01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处

晋建市函〔2024〕25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晋建市规字〔2023〕167号),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提高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招标评标等方面的应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用信息目录式管理

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分为优良信用信息目录和不良信用信息目录,对符合《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统一进行归集和管理,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暨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网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SXJGPublic/index)的诚信信息板块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调整。目录尚未归集的信用信息,有关单位认为符合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函告我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及时在目录归集;目录归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取消评比、名称变更等情形的,在目录未更新调整前以实际为准。鉴于当前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尚在建设完善,2025年6月30日前,信用信息应用主体可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自行确认目录未归集信用信息的认定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目录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二、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已归集的信用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采集,目录未归集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企业可自行登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照操作提示进行填报,经我省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乡)执法等认定(登记)部门予以记录。工业、交通、水利、通信、矿山、能源等行业领域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及时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函告文件后予以记录。

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一)信用评价方面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优良信用、不良信用等评价指标均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归集的且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完成采集的信用信息作为计分依据,由系统自动提取后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分,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未完成采集的信用信息不予计分。

(二)招标投标方面

经国家、我省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目录内1-5类优良信用信息,应按照评标标准作为投标人良好记录予以认定,第6类优良信用信息和2025年6月30日前未公布且符合《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良好记录的认定范围和方式予以认定,1-6类不良信用信息,应按照评标标准作为投标人不良记录予以认定。优良信用信息在其最新评选周期内分批次评选的,在次评选周期的相同批次评选结果公布前予以认定;纳入省级以上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协会类优良信用信息,应按照评标标准按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优良信用信息计分规则予以认定。

四、工作要求

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管理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优评先、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和审批服务等活动中,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不得违规设置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减损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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