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3-07-05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处

晋建管函﹝2023﹞5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3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建太原市某商品住房小区项目工程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规定,按照《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行政处罚案

山西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小店区承建某项目地下车库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长治市潞洲区某街道施工过程中擅自砍伐3棵树木(杨树),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扬尘污染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长治市五一路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非作业面和裸露土方,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建筑工程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案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晋城市某小区供水设施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常规检测与维护,且未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该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的规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汾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垃圾行政处罚案

临汾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临汾市某大楼对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清洁服务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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