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2-06-23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晋建科函〔2022〕108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保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6年(含)以前批准实施的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以后批准实施,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主编单位也可提出复审意见。

二、复审原则

(一)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

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二)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1.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

3.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

4.可与其他地方标准合并;

5.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需要调整。

(三)经复审,没有上述两款情况,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地方标准应建议继续有效。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三、复审程序和要求

(一)主编单位自审。主编单位拟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或者项目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本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自审,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厅相关处室。

(二)处室复审。厅相关处室审查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标准复审会议,形成复审审议意见,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汇总表》(附件3),连同主编单位填报的附件2和复审审议意见,于9月30日前一并报送厅科技处。

参加标准复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优先从原审查专家中抽取。

(三)审议复审结果。科技处对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标准复审意见,提交厅党组审议,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予以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纳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四、其他要求

(一)标准复审工作按照“管业务归口管理标准”的原则,由厅相关处室分别组织实施。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根据复审工作总体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和我省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对业务范围内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逐项进行复查和审议,复审意见要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二)各相关处室应确定一名标准复审工作联络人,于6月30日前报科技处。

    (三)科技处联系人:王凤英   联系方式  :3070557   3557(内线)


       附件1:待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汇总表.xlsx

      附件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表.doc

      附件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汇总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 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