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装配式 建筑生产基地暨第四批省级装配式建筑 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2-05-25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晋建科函〔2022〕88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18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17〕22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暨第四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产基地申报

申报主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187号)(在www.mohurd.gov.cn下载)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认定的省级产业基地如申报国家级生产基地的,亦需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省级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

申报主体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17〕221号)(在zjt.shanxi.gov.cn下载)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产业基地评估

根据住建部要求,对已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各产业基地按附件1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按附件2要求进行自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本地区产业基地进行初评,将评估报告、自评表和对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管情况报送我厅。我厅对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四、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填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印证材料及相应证件复印件一并装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于6月15日前以公函形式将上述材料纸质版(A4纸打印)一式两份及光盘邮寄至我厅,PDF版和电子版发szjtkjc@163.com,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查,对评估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复核结果在厅网站公示、公告;符合国家级生产基地要求的,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

联 系 人:姜锋  0351-3580513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8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装配式产业基地评估要点.wps

附件2装配式产业基地自评表.wp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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