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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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718 信息类别:
发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签发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解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晋建消函〔2022〕165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解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 2022-12-30 发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晋建消函〔2022〕165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帮助和指导各市开展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反映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倍增等工作任务,一些私立医院租赁房屋,与规划使用性质不符,是否可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各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倍增、保障性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中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明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对规划相关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应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

二、验收过程中发现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图纸仍有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情况,现场已按图纸施工的,如何处理?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消防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仍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严格执行类条文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责任。整改完成前,不得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商业网点内部疏散用的钢楼梯间未安装,现场提出问题后设计回复由购买商铺方自理,是否可行?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并能正常实现,不能正常实现的,不得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四、对于同一工程规划许可中既有特殊工程又有其他工程,应该全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但是如果特殊工程占整体规划面积比例很小,是否还应该全部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多个单位工程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时,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所有单位工程均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五、审验一致原则,对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只办理一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进行了一次图审,但由于项目比较大,多标段进行施工,标段之间施工进度快慢不一致,一标段已经具备验收条件,但二标段离验收还需很长一段时间,此时能否先对一标段项目申请验收?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工作部署,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在该项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分期分阶段申请消防验收。在申请首次消防验收时,应将公共消防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六、室外是否可采用埋地式箱泵式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如可采用,是否有限制条件(如何种类型项目,容积限值)?是否可直接选用标准图集18CS01,图中只表示进出管道?如改造及小型项目可采用,可否直接选用标准图集18CS01,图中需表示进出管道及消防相关水位即可?

对于小型或者改造类的工程建设项目,且消防水池的容积不大于500立方米,可以采用“埋地式箱泵式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但不应直接选用图集,设计图纸必须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设备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要求。

七、图纸中已明确做法,且满足规范要求,说明中是否还需进行相关描述(建筑、水、暖、电专业)?

设计说明和图纸应保持一致,如果设计图纸中无法表述清晰完整时,说明中需要详尽表述,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和严格执行类条文要求;如果设计图纸已表述清晰完整且符合规范要求,说明中可概括性的描述相关设计要求。

八、有些局部改造项目,新规范消火栓水量变化后,水池容量和高位水箱容积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如果按现行规范整改投资较大,其次作为承租方对整个大楼的消防水系统整改也不合理,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九、《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后对于“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有了审查要求,如果是分期实施的,准备实施的车库与已建成的车库要连接,是要求整体审查还是只审查准备实施部分就可以。整体审查的话,是要整体申报还是分开申报(一个是改造,一个是新建)?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规定,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审查的内容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一致。设计文件除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外,还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和消防系统关联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图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3条,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割,其分割用的防火卷帘降落如何执行。如某地下车库防火单元间用防火卷帘分割,发生火灾时,要求卷帘降落到底,送补风机需按防火单元分别设置(1000㎡)。可否用于防火单元分割的防火卷帘只降落到1.8米,补送风可按2000㎡防烟分区配置,既可防止火灾烟气的蔓延,又可减少经济投资?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4.6.2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4.6.3规定;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4.6.4规定;4.6.5 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防火单元不能利用防火卷帘处补风,应严格执行规范的相关要求。

十一、项目验收时,仅剩永久性电源未开通,是否可进行消防验收?

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永久性电源开通情况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因此,该项目不具备进行消防验收的条件。

十二、《难点解析》中8.2.4条: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除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2条以外,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尚不应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3平方米。请问:1.该条中的“合用前室”是否包含首层扩大的三合一前室?2.该条中的有效面积是否要按《防排烟标准》第4.3.5条中对自然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的相关规定执行?因《防排烟标准》对自然通风窗可开启面积或开口面积并未要求是有效面积。

《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第8.2.4条条文所述的“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包含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的计算应参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3.5条自然排烟窗(口)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反馈。各市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回复,便于指导和帮助各市开展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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