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申请获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条例》第四章办理。
(一)受理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提交:
收件人: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收件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85号
邮政编码:030013
联系电话:0351-3070380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签收之日或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办理时限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及时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光盘 £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所需信息编号(选填) | 所需信息用途(选填)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每张表只限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2)两人(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请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
(3)申请公开信息前,建议申请人按照2019年5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确定:A公开主体(条例第十条)、B是否属于禁止公开的信息范围(条例第十四条至十七条等)、C是否属于不能通过信息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条例第三十九条等)。
(4)申请人应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备注:建议通过邮政EMS或挂号信形式邮寄公开申请,申请人应保留邮寄凭证原件,填表时间与邮寄时间保持一致。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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