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晋财综〔2008〕68号)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

晋财综〔200868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房地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文件要求,为实现2008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及所辖县(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关怀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收到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分配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迅速下达到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所属市、县。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


 

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各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廉租住房供应方式,严格申请、公示、审核等制度,及时、准确地发放给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计划应当经省财政厅、建设厅批准后方可使用。申报程序为: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联合报市财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联合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审批。

1、购买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购买房屋套数、户型、面积、价格,房屋位置,房屋出售单位、购买价格、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以及购买意向协议。

2、改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已收购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房屋位置、房屋现状、户型、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改造、维修工作方案及工程预算等内容。

3、租赁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租赁房屋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房屋位置,房屋出租单位、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以及租赁意向协议。

四、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由市、县(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的批复,持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购(租)房合同,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五、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市、县财政必须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下达各市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经考虑了廉租住房保障因素,各地要统筹使用。省财政厅、建设厅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奖励资金等补助性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

六、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和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同时报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审核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要将上年滚存结余资金一并纳入其中。

七、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县 (市、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附表,于次年2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备案。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建设厅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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