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建商品房配建公租房 山西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4月23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今年起,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将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收回。今年起,山西省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2014年前开工的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地可采取集中建设、配建、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在分配方面,各地将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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