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城字〔2024〕226号
各设区市城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规定,对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晋财综〔2020〕36号)要求,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全省统一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目前已基本完成,拟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收费工作的衔接,各市要抓紧清理自行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亦于2025年3月1日起废止。
三、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城字〔1993〕307号 晋价涉字〔1993〕177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于2025年3月1日起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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