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2-04-02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处

晋建设字〔2022〕5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局、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邮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根据住建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坚持以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为目标,大力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2022年开始启动,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到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新建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城市居住社区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合理确定完整居住社区规划建设单元。根据我省城市人口规模及配建特征,将完整居住社区分为一级(0.5-1.2万人)、二级(0.3-0.5万人)、三级(0.3万人以下)三个级别。以居民步行5-10分钟、步行距离300-500米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以城市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规模等级,统筹划定范围,明确完整居住社区规划建设的实施单元。

    (二)落实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明确完整居住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包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形式,作为开展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的主要依据,同时严格落实社区服务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和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分级分类合理设置配套设施,建设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确保满足居住社区完整性要求。

    (三)新建住宅项目同步配建。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将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包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建设内容、产权和移交等规定,并纳入新建住宅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移交。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产权人按照规定使用配套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

    (四)既有居住社区补齐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建设短板。优先实施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充分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在居住社区内配建居民最需要的设施。推进相邻居住社区及周边地区统筹建设、联动改造,加强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共建共享。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居民出行、生活提供便利。

    (五)优先配建“一老一小”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一老一小”养老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纳入新建、改建居住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予以统筹,优先配套建设社区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托儿所、幼儿园等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加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支持专业化机构建立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和家庭托育点,建设和运营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托育教育等服务。通过采取政府采购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六)健全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机制。按照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参与治理要求,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下沉管理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业委会(物管会)建设,提高住宅小区自治能力,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鼓励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覆盖率和社区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与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相衔接,提高城市管理覆盖面,依法依规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开展社区环境整治活动。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城管、房管、自然资源、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商务、公安、文旅、税务、市场监管、体育、能源、工信、邮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卫生健康、养老育幼、文化体育和物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筹配建商业服务、邮政快递网点、智能安防、充电桩、无障碍等设施,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社区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研究制定推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推进时序,并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等相衔接。按照工作方案,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社区建设项目库,大力推动新建居住社区全面实施,既有居住社区应补尽补。

    (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设施建设和改造。引导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及维护更新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社区服务业,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大力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居住社区,丰富城市“烟火气”。

    (四)开展试点示范和评估总结。各市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推动作用,选择1-2个示范标杆完整居住社区,尽快组织开展典型塑造活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要同步实施跟踪督导,定期开展本辖区完整居住社区评估总结。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市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完整居住社区政策和标准,营造共建、共制、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邮政管理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日

(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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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