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2-10-26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此次考核范围为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含2022年9月30日后取得延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考核的资质类别包括人工地基、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见证取样、工民建、公路(市政)、预制构件、预拌砼几类房建市政检测资质)。在2021年度示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中被评定为示范检测机构的,可免于参加此次动态考核。

二、考核内容

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考核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

(一)资料申报

动态考核资料由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提交初审部门进行审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附件1);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要包括主页、变更页和动态考核证明页;如已变成电子证照的除提供电子证照打印版,还需要提供住建厅网站查询页面截图);

5.技术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人员资料(人员顺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所列顺序提供,每个技术人员资料按照以上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顺序提供,不涉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参保证明应当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电子凭证;退休返聘人员的参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代替,不可用企业内部出具的有关说明代替;

6.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资料;

7.场地场所证明材料:试验室场地场所的使用权证明、试验室布置平面简图(需注明面积)及场地设备布置照片;

8.每个资质类别各提供3份不同检测项目的正式检测报告及对应原始记录的复印件(报告日期为2021-2022年);

9.2021年度、2022年度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台账(分别按照年度统计,2022年度统计到9月30日)(附件4)。

以上资料按照顺序整理成书面材料,使用A4纸复印,附有目录和页码统一胶装,加盖机构公章报送;对外检测机构和内设检测机构分别填报附件2和附件3,电子版报送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核验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统一汇总,将汇总电子版统一报送省住建厅。

(二)考核初审

初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核查检测机构上报书面材料真实性,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现场检查。各初审部门根据书面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意见参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并附具体问题的情况说明。

(三)考核评定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各检测机构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对检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内部管理、检测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2年11月10日前)。参加动态考核的检测机构按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于11月10日前向初审部门报送考核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审阶段(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18日)。初审部门对检测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初审意见,并于11月18日前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附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4)、汇总的基本情况统计表电子版(附件2、附件3)、检测机构上报的书面材料报送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考核阶段(2022年11月-12月)。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形成终审意见。

五、考核结论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根据考核结论有关通知加盖动态考核合格章;考核基本合格的检测机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达标,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的,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九条,撤回相应的检测资质。

六、工作要求

各检测机构要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初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考核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动态考核;将未按时报送考核资料的检测机构列入初审意见汇总表,说明逾期情况。

各初审部门要将第三方对外检测机构和企业内设检测机构(预拌砼类、预制构件类)申报资料分开整理上报,分别统计机构基本情况,并分别报送初审意见。

各初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资料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有效、整理顺序符合要求;对检测机构提供的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关信息要认真核验,确保汇总上报信息准确无误。

联 系 人:赵子珏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doc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对外检测机构).doc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内设检测机构).doc

     4.年度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台账.doc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初审意见汇总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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