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2-10-21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处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2年第二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小店区开发某项目商业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太原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长风街南、东干渠和城南退水渠开挖城市排水管网,其行为违反了《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排水设施周边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开挖、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保护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依据《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大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永安路某项目运输渣土过程中随意抛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晋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首创某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超资质开发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过程中,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对东湖农贸市场内6家燃气用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运城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为无气瓶信息标志的气罐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用非法制造、改装或者报废、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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