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第115号)

发表日期: 2014-07-01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

晋建质字〔2014〕1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建质〔2014〕2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的应用,确保我省减隔震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减隔震技术是通过增设消能部件或隔震装置,以提高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抗震技术。国内外的大量实践证明,减隔震技术能有效减轻地震作用,大幅度提升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避免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的社会效益十分明显。同时,在地震高烈度区采用减隔震技术还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应用价值大。
  我省是我国地震灾害频度高、强度大、范围广、灾害重的省份之一。全省77%的国土面积属地震高烈度区,70%的产值与人口来自于强震活动区,100%的建筑需要抗震设防。全国11个地震重点危险区和5个地震值得注意地区中,我省的中北部晋冀蒙交界地区(包括大同、朔州、忻州)为重点危险区,临汾至晋陕交界地区为值得注意地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近二十年来,减隔震技术在我省部分地区已得到一些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我省快速推进的城镇化建设工程抗震要求及全省人民的安居期盼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文件要求,全力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的应用,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
二、明确目标,逐步推进
  (一)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地震重点危险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新建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以及医院的新建医疗建筑,必须采用减隔震技术。
  (二)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          
  (三)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三、认真实施,落实到位
  全省建筑工程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要抓住以下重点:
  (一)政策扶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减隔震技术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对列入参加评优评奖的试点、示范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震情形势较为严峻的市县要积极开展房屋建筑减隔震工程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减隔震技术宣传活动,开展面向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技术培训,将减隔震技术作为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我省减隔震技术专业队伍水平。
  (二)设计管理。承担减隔震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活动;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高校研究单位合作,严格把关,确保减隔震工程结构体系及减隔震设计专篇的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应为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承担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应为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要求,审查减隔震设计的安全可靠性、措施落实的准确全面性,保证审查质量。
  (四)施工、监理、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应编制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会同监理单位对减隔震产品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减隔震施工质量。施工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五)减隔震生产企业、产品及检测管理。减隔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减隔震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配合做好技术交底、检查验收、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六)使用和维护管理。减隔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对隔震装置进行维护,确保减隔震工程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减隔震构造措施。
四、加强督查,确保质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减隔震工程监督制度和台帐,掌控减隔震装置生产、检验的合法性及工程实施的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减隔震工程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减隔震的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减隔震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12月20日前将当年度减隔震工程实施完成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建我省减隔震技术专家库,编写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对各市推进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生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进行公示,并记入黑名单,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在贯彻落实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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