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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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6941 信息类别:
发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签发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标      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建科函〔2025〕10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25 发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厅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发布实施5年以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1.2020年批准发布实施的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附件1);

2.2021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布,但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而不适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主编单位也可以提出复审意见。

二、复审原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建议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
  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1.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
  3.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

 4.可与其他地方标准合并;

 5.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需要调整。

(三)无上述两款情况,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地方标准应建议继续有效。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专门对强制性条文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关系。

三、复审程序和要求

(一)主编单位自审。主编单位拟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或者项目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本标准编制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自审,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表》(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主编单位公章后,于2026年1月24日前报厅相关处室。

(二)处室复审。厅相关处室审查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优先从原审查专家中抽取)召开标准复审会议。根据复审工作总体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和我省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对业务范围内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逐项进行复查和审议,形成复审审议意见,并附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各相关处室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汇总表》(附件3),连同主编单位填报的附件2和复审审议意见,于2026年2月27日前一并报送厅科技处。

(三)公布复审结果。我厅对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标准复审意见,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予以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纳入2026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联系电话:3580513

附件:1.2026年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汇总表.et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审意见表.wps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汇总表.wp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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