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2399 | 信息类别: |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签发日期: | 2025年04月24日 |
| 标 题: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社会建设类第59号提案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晋建质函〔2025〕359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09日 |
陈建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监控设备安装纳入新建住宅安全验收内容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将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安装纳入新建高层建筑验收内容的提案,是为了提升高层建筑物安全预防措施,利于高空抛物伤人案件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监控设施对于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您的建议很好,充分彰显了政协委员的情怀担当。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竣工验收相关条款中还未对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安装作出强制性要求,监控设备不属于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
据了解,对于已经配建监控设备的住宅小区,由安保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的审核验收,确保监控系统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建议安保主管部门对小区加装监控提出统一规划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在小区配套设施中增加监控设备。
我厅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督促属地住建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安保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做好建筑物内外配建监控系统的房屋建筑工程相应线路导管敷设、接口预留等工作。
二是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开展好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住宅小区监控设施维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 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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