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3.5 临时用电34
3.8 施工机具43
3.9 现场防火46
3.10 场内机动车辆49
3.11 栈桥与作业平台49
3.12 盾构法隧道51
3.13 其他57
4 安全管理资料57
4.7 盾构法隧道资料63
4.9 施工机具64
4.10 带班记录和安全日志64
4.11 吊装工程资料65
1 总则
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助推建筑业健康、安全发展。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2 部门规章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 T289-2011);
(4)《建筑与市政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DBJ04/T364-20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大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2.2.1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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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于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因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6)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2.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确保投入到位。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2.5 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3.1.1 基坑工程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编制、审核、审批。
3.1.2 基坑支护及开挖、回填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3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1.4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应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排除积水须及时。
3.1.5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1.6 基坑周边荷载(堆置土、料具等)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3.1.7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1.8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
3.1.9 基坑坡顶、地面、坑壁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3.1.10 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再开挖下层土方;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应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3.2.1 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步距、跨距搭设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架体基础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主要材料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7)脚手架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8)架体的封闭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0)应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通道设置符合要求。
(11)交底与验收:安装、搭设、拆除应进行交底并留有文字记录,安装、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
3.2.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制作、安装、提升、下降、拆除应具有相应资质。
(2)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设计计算,按规定审核、审批;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应设置一道附着支座;使用工况应将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升降工况应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上。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
(4)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与建筑结构附着;升降或使用工况,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5)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宽度不应大于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架体悬臂高度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应大于6m;架体高度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7)架体安装: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轴线应交汇于节点;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及下弦之间设置的水平支撑杆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架体立杆底端应设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杆件节点处;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应高于架体高度;架体外立面设置的连续式剪刀撑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与建筑物墙面之间也应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当架体遇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需断开或开洞时,断开处应加设栏杆和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
(8)架体升降:架体升降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升降设备;升降工况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升降工况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或有人员停留。
(9)检查验收:主要构配件进场应进行验收;架体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进行量化,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架体提升前须有检查记录;架体提升后、使用前应履行验收手续且资料齐全。
3.2.3 悬挑式脚手架
(1)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钢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60mm,严禁使用钢管代替钢梁使用。钢梁固定段长度应大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钢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
(5)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脚手板规格、材质符合要求;满铺且铺设严、牢、稳;不得有探头板。
(6)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取螺栓或销钉固定;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在架体外侧设置连续式剪刀撑;按规定设置横向斜撑并与建筑结构拉结。
3.2.4 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出厂应有合格证,吊篮安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2)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安装上限位装置、防坠安全锁且灵敏;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需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
(3)防坠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4)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5)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悬挂机构不得用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且重量符合设计规定。钢丝绳不应有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钢丝绳与建筑物接触应采取防磨措施。
(7)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2.5 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验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连接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离地面不应超过80mm;操作平台的组装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平台台面铺板严密;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登高扶梯。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
(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验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地式操作平台架体构造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当大于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施工进度逐层拆除。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操作平台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验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承载力需经设计验收。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操作平台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
3.3.1 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