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融资方案》的通知(晋建保字〔2016〕25号)

发表日期: 2016-02-02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

治理搬迁安置项目融资方案》的通知

 

(晋建保字〔20162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融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融资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6121 

 

(依申请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1 月21 印发

 


 

 

 

附件:

 

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

搬迁安置项目融资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2号)精神,为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一步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按照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融资方案:

一、总体设计

(一)融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即指由各级政府或指定同级采煤沉陷区治理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服务。

(二)购买主体: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指定同级采煤沉陷区治理主管部门。

(三)承接主体(融资主体):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投公司)。

(四)贷款机构:国家开发银行。

(五)融资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与国开行整体对接,组织申报项目贷款;市、县政府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预算。二是分类实施原则,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分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执行不同的贷款政策。三是风险防控原则,各级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采煤沉陷区治理任务、资金筹措、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自愿申报、风险自担。

二、融资政策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资本金部分可同步向发改部门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14%

(二)贷款利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专项贷款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目前为4.24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专项贷款利率力争执行基准利率。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年限,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专项贷款最长可达25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按行业最长贷款期限计。

(四)贷款担保:采用政府购买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合格担保,并承诺贷款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不向第三方抵押或质押。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需补充其他担保。

(五)贷款支持方向:一是重点支持户均改造成本和建设套型标准符合规定的项目,审慎支持安置标准过高的项目,不支持单户改造成本过高的项目;二是重点支持货币化安置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或同一批项目中的货币化安置比例整体达到50%以上; 三是限定用于政府应当承担的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采煤沉陷区治理中不新建安置住房,而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政府回购商品住房用于搬迁安置,二是政府搭建平台供居民自由选购商品住房,三是居民自主支配安置补偿款。

三、融资条件

(一)有主体。有明确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实施主体,三者关系清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主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

(二)有计划。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申请专项贷款的项目须纳入我省2014-2017年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年度计划。

(三)有方案。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采煤沉陷区治理安置补偿方案。

(四)有项目。治理工作要策划成项目,满足立项条件,完成选址、立项、土地、环评四项审批,以项目申请贷款。

(五)有资本。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国开行核算认定的项目总投资统筹落实不低于20%的资本金,中央和省、市、县政府的配套资金、其他财政资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均可作为资本金来源。

(六)有协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贷款机构之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四、融资步骤

(一)政策准备。

1、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出台政府购买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服务的管理办法。

2、报请省政府批准将省安投公司改组成市场化运作的公司,并公开声明不再承接政府债务;或由省安投公司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子公司,满足承接主体条件。

3、各市、县(市、区)将购买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政策要求。

(二)项目组织。

4、各设区市将申请贷款的沉陷区治理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向省发改委、住建厅、安投公司报送相关资料,由省发改委、住建厅、安投公司与国开行山西分行共同对项目进行初步筛查。

5、以设区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各子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步完成。

(三)购买服务。

6、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作为购买主体,由购买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7、财政部门就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8、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9、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10、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正式购买服务合同。

(四)申请贷款。

11、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山西省分行统一申请贷款。

12、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13、报送总行评审授信。

14、签订贷款合同,出具相关函件。借款申请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授信后,省安投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15、按项目进度拨付贷款。

五、资金使用及偿还

(一)省安投公司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提取贷款,并拨付给申请提款的市、县(市、区)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贷款项目管理和贷款资金管理的有关责任。

(二)省安投公司等单位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要求,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提取、管理和支取项目所到位的贷款资金和资本金。

(三)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挪用,国家开发银行、省安投公司等单位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的政策性补助资金要与贷款资金同步配套使用,共同监管。

(四)各购买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服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依照购买服务合同将购买资金足额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购买资金并将资金按时足额汇入省安投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省安投公司统一偿还开发银行贷款。

(六)各市、县(市、区)政府未将购买资金足额、及时支付给省安投公司的,省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方式确保地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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