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保字〔2010〕124号)

发表日期: 2014-07-16 来源: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保字2010124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廉租住房建设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去年以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三保”部署,站在推进“三个发展”的高度,增投资、保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市(县、区)仍然存在专项补助资金拨付滞后、项目单套建筑面积超标、竣工交付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

2008年开始,中央对各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专项建设资金补助,特别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中央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助力度,我省省级财政也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各市要完善市本级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并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办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手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各市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做到专户储蓄、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根据《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保[2008]48号),中央给各地拨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提高市(县、区)货币补贴保障能力。我省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各市(县、区)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区)存在国家和省级专项补贴资金发放滞后、发放程序不规范和补贴对象不对称等现象,影响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效益的发挥。各市在接到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使用,尽快下拨给市(县、区),并监督指导各市(县、区)按规定的程序,尽快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租赁补贴应补尽补后仍有结余的,可将其用于购置、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切实加强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50平方米 以内。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新建廉租住房户型标准,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0平方米 。同时,要合理设计户型,科学布置功能分区,在有限的空间内力求达到最高的舒适度。要合理利用有限的建设用地,为更多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三、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执行晋政发[2008]2号文件提出的“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的建设标准,确实达到居住基本要求。二是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工程招标制度,严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质量关,要实施旁站式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把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成精品工程。三是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汲取3.28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的教训,正确处理好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按规定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采取,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四、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

各市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健全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应机制。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要求,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年复核,经济适用住房两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制度,健全供应公示监督机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分配时,也要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坚持阳光操作,采取媒体公示、群众举报、政府监督等措施严格把关。

五、切实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

2010年我省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各市要着力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要抓好续建项目建设,尤其要加大对中央扩内需新增补助项目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竣工交付使用,切实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落到实处,让老百姓早日搬入新居。

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年四月二十日

 

文件下载

  • 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