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保字〔2011〕275号)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晋建保字〔201127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规模大,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把保障性住房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各设计单位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设计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择优选择,确保保障性住房设计安全质量保证。要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照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并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简化建设程序。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提高服务水平。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承担保障性住房任务的设计单位要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加强驻场设计服务和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和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并对施工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是工程实体的具体实施者,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全面负责。要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派驻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要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等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度。要进一步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督促监理单位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要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六)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要加大日常监督、巡查、抽查力度,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凡是发生质量问题,市、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厅将对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一)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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