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

发表日期: 2016-07-07 来源:

 

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保函〔2015〕910号

 

为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填报和汇总工作,现就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货币化安置统计指标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针对棚改货币化安置设计了3项统计指标,即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并统计相应的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分配入住和完成投资情况。

  二、准确把握指标统计口径

  (一)开工量。

  1.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计算补偿款时明确了住房套数,按住房套数统计开工量;若未明确住房套数,按签订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量。

  2.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的补偿房屋套数统计开工量;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以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统计开工量,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调后不再重复统计。

  (二)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入住情况。

  1.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开工即视同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入住,填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时,只需填报分配入住情况,不需填报基本建成和竣工情况。

  2.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其中,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开工即视同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入住;已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但尚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开工即视同基本建成和竣工,待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后再统计分配入住情况。填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时,只需填报分配入住情况,不需填报基本建成和竣工情况。

(三)完成投资额。

 1.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实际支付到位的补偿款即为完成投资额。

 2.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取得安置房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即为完成投资额,包括征收补偿款和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额外支付购房款等。

 三、相关要求

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整理市县反映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住房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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