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号)

发表日期: 2014-07-16 来源:

 

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

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01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审计厅、银监局:

根据《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了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建设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研究,确定运城市为试点城市、2个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见附件)。现就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试点工作。要明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回收。

()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项目贷款管理

()项目贷款必须定向用于本通知确定的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不得突破本通知确定的贷款额度。试点项目必须列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发放贷款时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试点项目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公积金中心要加强项目贷款抵押物管理,严格控制抵押物解押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

()公积金中心必须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对项目贷款实行全程封闭管理。每个试点项目只能确定一家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项目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运行监管系统,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通过业务运行平台进行项目贷款操作和管理;部省两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运行监管系统对项目贷款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和异常干预。

三、强化项目建设和住房租售管理

()试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试点城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

()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待售和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帐,保证实物资产、台帐和资金账之间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资金使用计划、公积金中心运作项目贷款资金、试点项目建设等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中心执行项目贷款财政政策、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等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立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所承办的与项目贷款相关的银行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强化试点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联合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目前将重点对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试点项目建设开展督察。

 

附件: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613

 

 

附件:

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表

序号

城市

项目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亿元)

贷款额度(亿元)

建设规模(万平方米)

1

运城

经济适用住房

140800010001

四季绿城

1.50

1.00

9.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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